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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0

記過理由,扭曲事實(一)

2011118日,智彥家中收到學生奬懲委員會寄來的正式通知書,內容為兩小過、兩大過;即便仍欠缺校長署名。
21日智彥再收到學生申訴評議決定書,內容公告退學處分。
然而,記過理由扭曲事實,簡短分析如下:

關於「阻礙車道」的小過兩支


99 12 8 日於行政大樓前公車交通迴轉要道靜坐,違反校規。據學生獎懲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款規定:行動越軌,任意妄為,不接受輔導,予以記小過兩次處分。」

 事實:
智彥在靜坐抗議時,為了保護自身安全,避免妨礙他人權利,並未有阻擋人車交通的行為。靜坐處所在並非「車道」,而是在如「校車上下車處」、「夜校車專用停車格」或是「校門噴水池前」,目的在讓往來經過的學生師長,看到訴願人的訴求,完全沒有影響行車動線,更從未在「公車交通迴轉要道靜坐」。
在長達一個多月的靜坐過程中,更沒有發生任何交通意外,也未曾有師長以妨礙交通安全為由,來輔導訴願人,因此智彥並沒有不接受交通安全輔導的問題。反倒在過程中,有8位老師,36次以上的輔導與關切,讓智彥備感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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