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智彥
1、社團之申請本為學生之權益,並未抵觸校方之利益及名聲,還請准予成立。
2、針對此事件之行政疏失及態度問題所造成之後續衍生問題,相關行政人員為始作俑者,應做適當之處置,而不是將過錯嫁禍、栽贓在學生身上,學生只是被動的受害人。
3、對於處分原因是辱罵師長,本人不曾辱罵過任何師長,可能是有所誤會,若是在陳訴本人日前靜坐抗議時大字報上寫「老師無能協助學生,反向學生家長告狀,可恥!」一事,這有何涉及辱罵?本人認為老師沒有辦法幫助學生在申請社團時化解與行政人員的糾紛,反而將所有疏失都栽贓到學生身上並向家長告狀的行為,本人覺得這樣的行為很不妥!並沒有直接說出「老師無能!老師可恥!」等語句,且整件事情沒有指名道姓,那請問我罵了誰?
4、透過詢問法律扶助基金會確認,校園為公共廠所,所以錄影並不違反何法律,而被錄影之行政人員確實知道自己被錄影,所以不構成秘密錄影,而當事人沒有拒絕錄影,只有說:「不要拍到我!」,但我們並沒有拍攝到他,所以「未經許可而錄影」亦不成立!
5、週二(1月4日)吾等集體靜坐,並不是因本人被校方處分而抗議,所有抗議者都是社員,是因不滿社團無法成立而集體靜坐抗議,這並非本人之慫恿,是出自自願,但後來他們的訴求焦點被模糊而退卻,所以靜坐不及一小時。
我姐姐告訴我,對於整件事的過程與責任等等,校方有許多矛盾點,且說雖然我是學生,但我依然能夠保留法律追訴權!
201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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