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當天下午,教官口頭通知智彥,學生獎懲委員會將會作出記二大過與退學處分,教官建議智彥應提出申訴,並拿出申訴表格給智彥填寫。三天後獎懲委員會以電話通知說,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將於17日開會審議訴願人被退學案件,請智彥出席說明。此時,智彥才將被退學之事告知父母,請父母陪同出席。
智彥的父母得知此事後,打電話向獎懲委員會抗議,質疑為什麼沒有收到任何通知退學的書面文件?為此,星期日晚上(16日)原處分機關派教官親自將通知書送到智彥家中。
然而智彥的父母詳閱後再質疑通知書沒有任何蓋印或署名,不具法律效力,並向教官表示要撤銷智彥在11日草率提出的申訴,拒絕出席17日的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要求獎懲委員會以正式通知書合法送達之日起算申訴期限,並待法定代理人附署提出申訴後,再行審議。
然而,18日智彥再收到之學生奬懲委員會通知書,但仍欠缺校長署名;21日智彥再收到之學生申訴評議決定書,當中逕自駁回「已撤銷之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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