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昱欣
自由時報,2011019,言論廣場
學生固應不受身分限制,享有憲法保障之訴訟基本權,唯單單以此充分保障學權並無可能,許多應促使掌權者嚴肅面對的問題,才正要開展。
身為主管機關之教育部,負有監督各校之責,應就各校校規加以檢討,如有明顯侵害學生基本人權之虞者,即命其限時改善,否則應依職權加以廢棄。此於大學學生權利評鑑調查小組去年八月公布學生人權評鑑時即一再倡議,教育部卻始終不聞不問。
將近半年,各校針對學權評鑑提倡之指標,有深刻自我檢討者,如台灣海洋大學校方,已於本月宣布,廢棄審稿制度與相關箝制言論自由的法規,應予高度肯定。
但仍有諸多我行我素者,如桃園萬能科技大學校方,仍用苛刻規定對學生登記社團之申請一再刁難、駁回,校方與學生就此發生衝突,後竟用粗暴手段將該生退學。教育部今若再以「大學自治」為由,對這種情形袖手旁觀,將與釋憲意旨相違。
而立法院更應迫切完成修法。現行之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並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實務上,許多校方行政人員觀此條文,以為懲戒學生或制定校內規範,並無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學校不是法院,別跟我玩那套」之類的扭曲見解因而時有所聞;對遭受不利處分,欲尋求正當程序以獲學權保障之學生造成莫大傷害。兩年多前,李震山大法官於釋字六五三號協同意見書中,曾對該項規定提出質疑,如今看來,確有進一步解決之必要。
受盡侵害的學生,費盡了數年的光陰和訴訟之累,才讓大法官給了前往衙門「擊鼓鳴冤」之「門票」,但學生拿到這張「門票」後,又能換得什麼?在不得不開啟漫長訴訟程序,耗費時間與金錢以使用這張「門票」前,公權力又應該為學生做些什麼?
前述之有權機關,應儘快解決這些問題。關注學生權益者,應慎思如何面對國家機器,開展更有力之監督與批判。
(作者為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學生、大學學生權利評鑑調查小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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