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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0

釋憲保障學生人權:大學生受處分可提行政訴訟

校園法治化

文/黃佳平
自由時報,2011020,言論廣場

自民國八十四年的釋字三八二號解釋至今已逾十五個年頭,日前的釋字六八四號解釋終於使大學更貼近於法治國家的理想之中。

學校教育除了傳授各科專業知識外,同時亦負有公民教育的重責,使人能在此制度之內,學習知識以在社會之中安身立命之道。然而在過去威權統治的政治氣氛,與資本主義積累要求服從的勞動力,雙重壓迫之下,學校教育所傳遞的價值多為服從、紀律,而缺乏認真論理的機會。日前萬能科大學生依據校規向校方申請社會人文社遭到刁難,幾經爭取後竟遭校方記過甚以威脅要退學處分。一九九五年,台灣師範大學曾因「主張台灣獨立違反法令」為由,禁止學生申請成立「台灣文化研究社」,任意解散學生社團。兩年前,更曾因校方不顧學生意見,而任意變更選課制度,而導致上百名學生包圍行政大樓的抗議行動出現。在部分大學之中,亦常聽聞會議中學生代表尚未充分表達意見,即遭主席制止,逕行結論的場面。這些案例,凸顯了即便在大學裡,行政教學單位,連對於正當程序的認識都還有待努力,遑論較為抽象的言論、集會結社等權利概念。

有論者擔心,此後師生關係恐怕會更加緊張。但,學校本來就包含在社會中,法律訴訟更是每個人或多或少會接觸的議題。如果能趁此機會將特別權力關係的保護傘撤去,使校方未來在行政上必須更加仔細謹慎,那麼此舉不啻使我國校園更貼近法治國的理想,同時也更能發揮學校做為教育機構的效果。

(作者為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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