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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0

記過理由,扭曲事實(二之二)

關於「未經同意違法錄影」大過一支



「於99 11 10 日在與學務處課指組,使用DV拍攝錄影,師長表明不同意錄影錄音,仍不聽從制止而繼續錄影。涉及侵犯師長權益,有達校規。依據學生獎懲辦法第十條第八款:校內外有其他不正當之行為者;第十條第十二款:違犯校規,不接受查詢、糾正、勸導者等二款規定,予以記大過一次處分。」

事實:
依據20101110日之錄影資料顯示,班級導師及行政人員都清楚智彥及友人的拍攝行為,因此並沒有如校方陳述的「在師長表明不同意錄影錄音後,仍不聽從制止而繼續錄影」之情況。智彥是在校內公開場合,於事先告知的情況之下,記錄行政人員行使公權力的行為,此屬正當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不該被限制。

反倒是課外活動指導組行政人員未依《學生課外活動指導原則》受理智彥所提交的發起社團申請書,送交校長核定,反而濫權增加法令所沒有的限制,來阻礙學藝性學生社團成立。更何況,成立社團屬於公眾得以關心討論之事務,並非隱私權之保護範圍。是以記過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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