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文章[分類]

20110210

20101220,智彥對第一次評議會的失望與澄清

文/智彥


自述
各位老師好!我是邱智彥,感謝各位師長對我及這件事情的關心,這次的事件造成許多老師的困擾,在此深感抱歉,這件事情自始至終都不想影響到其他人,之前沒有機會將這一事件詳細說明,本人藉由行政人員所出示評議決定書的機會,將此事情詳細的述說清楚,僅供各位師長查照、比對以釐清整個事情的真相。

關於「靜坐理由」
我靜坐的主因是因為部分行政人員對於欲申請社團的同學敷衍了事的態度不為我所接受,並且說了一句不只侮辱我的人格,甚至貶低了我父母地位的話,一句自大傲慢的話,讓我不得不繼續坐下去,我的行為是在為我及我的父母討個公道,即使被許多人嘲笑,被許多人數落,我還是堅持,只要行政人員道歉,我願意停止抗議,即使被罵、被打的是我,我都不在乎,因為他的言行已辱及我父母,我必須討個公道!

關於「理由一、依據萬能科技大學生申訴制度設置辦法第六條第四項
在我靜坐後,指導老師告訴我有申訴管道,我心想「原來學校還有這種管道」,我抱著「一絲希望」的心去寫了申訴單,結果是什麼?評議委員會根本就是在對學生做審判!而結果根本就是把行政人員的疏失全盤掩蓋,並將學生的一舉一動加上了一大堆的罪名,甚至用刑法條例來威嚇學生!然而說明這次的申訴已經逾越申訴範圍所以不予申訴,依照任何角度來看,學校能提供學生申訴的範圍非常狹小,若真的申訴了,好像只能申訴一些無關緊要的小事就跟高中的班會一樣,在此本人對於這個評議委員會感到非常的失望,單以這個事件來看,一旦學生與行政人員發生紛爭,就好像全部都是學生的錯,校方只是一的力保那位行政人員,這讓我感覺申訴管道及評議委員會形同虛設。

關於「理由二、課外活動指導組依據「學生課外活動指導原則」辦理」
上學期621日第一次提出申請,社團文件皆備其,社團人員包含5個係,但由於行政人員說社團必須包含8(為什麼?WHY?),所以沒有受理申請,卻說下學期中可以申請

在第二次送件之前(789月期間)我依然來回問了許多次,一再的問到底如何才能將備審文件完成,但他每次的說法都不一樣,讓我不懂這位行政人員到底要我怎麼做,他這樣根沒有善盡輔導及告知的義務

我在新學期101日提出申請,他卻又說必須等待另一個感覺莫虛有的社團申請後才能一同審核我出自善意主動想要幫忙他催趕另一社團申請,他卻說:「不需要,我不會讓你去催,我也不會主動去催!就是要等!」(此段有錄影做證),我就問:「萬一他們下學期才送件呢?那我是不是也要等到下學期?」,結果他的回答並沒有明確的告訴我是與否,這不就是非常表明的打壓嗎?意思好像這個社團2年後申請,我們就要等2年!這樣子就算了,我跟幾個同學一起送件時,行政人員有很多的細節規定每次所講的都反覆不一,讓我們無所是從,不知那句話是真的,我們為求其說法一致,剛好我們也很需要留下創社的歷史鏡頭與紀錄,所以使用攝影機錄影,相對的這時行政人員態度變好,但指導老師不知道為什麼不願意再繼續負責社團,所以我們不得已只好更換指導老師

1125日社團文件已更換指導教師名稱,並再次拜託行政人員幫我送件,行政人員給我的回答是:「你不用再來問了,我回答都是一樣的,我不會幫你一個社團送件你再拍我就不要講話了。」(我驚訝之虞心想難道我真的要等2年?這我怎麼跟同學交代!),因此我迫於無奈,逼的我走上靜坐的路,這期間若有申訴管道為何不告訴我,分明是漠視學生權益靜坐後於122日社團文件送件,這代表什麼!行政人員完全依喜惡在做事吧!

關於「理由三、學校以維護學生權益為出發點」
  (一) 維護學生人身安全
因為當天中山堂前有社團活動課程,所以暫時移到噴水池旁靜坐,且本人在靜坐前已勘查過地形與車輛行徑路線,並不至於發生立即性的危險才進行靜坐抗議,且靜坐的位置距離車道有一定的距離,而坐於此地僅僅2個小時不到!但在此感謝關心,本人以後不會、也不可能再此地靜坐,希望不要藉由這個理由來當作指責的藉口!

(二) 維護學生受教權
曠課實非我所願,誰想曠課來處理這件事情啊?我曠課靜坐了3個禮拜,都沒有得到合理的答案與協助,那曠了那麼多課到底是誰造成的?

(三) 維護校園倫理
  溝通不良是什麼意思?那麼多次的見面及交談難道不是溝通嗎?有好幾次已經跟行政人員約好要一起溝通社團事情及商討,但行政人員數度一看到我們掉頭就走,如何追都沒用,不然就是不再位置上,這件事所有社員們都知道,那溝通的問題在哪?請問這是什麼溝通態度?我個人認為態度問題並不在於我有幾位老師有來跟我溝通,有的老師說我一個人沒有力量應該聚集多一點人,有的老師說行政人員那樣拖拖拉拉、敷衍了事的態度是在幫助我,當然我都聽在心,我也想聚集多一點人啊!但這裡可是萬能啊!我也由衷感謝有幾位老師願意聽我訴說,我認為這才是令人尊敬的師長!令我難解的是為什麼那個行政人員都不願意傾聽我的訴求?只顧著說自己的、辯解自己的過失!

   從小到大,不管書本、老師還是父母的教導「做人犯錯就應該道歉,知錯能改,勇於認錯!」,但我在這一事件上所看到的完全不一樣,是相反的,一個教育單位怎麼可以這樣,學校是孕育出多少學生的地方啊!這樣的行政態度才是真的會影響學生將來就業的問題吧!

  道歉有好幾種,自己道歉,別人要你道歉,死不道歉,私下道歉與公開道歉、口頭道歉及文書道歉,再說道歉也不是什麼羞恥的事吧!可以選擇如何道歉!世上一失去道歉,倫理何以立足,難道要求行政人員道歉有這麼困難嗎?對我來說這已不是行政問題了,整個事情讓我深深感覺已經是對我個人人及出身的侮辱,難道不需要道歉嗎?況且該行政人員說下層沒有資格要求上層道歉!難道我或我父母是次等公民?我們是下階層嗎?父母花錢讓我就讀萬能是罪過嗎?因為這句話,讓我覺得不能停,在父母的辱未得合理解釋前,我怎能停下,枉顧社會倫理,何況我父母年紀也比行政人員大,我父親又是地方上具有名望的公司負責人,怎可接受行政人員這種指責呢!這一事件經過了兩天,行政人員則解釋說:「我所謂上、下層的意思是,例如學生會長是由學生票選出來,即使學生會長做錯,其他學生包括學生會其他幹部也沒有要求道歉的權力!」,難道我打了,罵了或誤會了年紀比我小的小孩,他沒有資格要我道歉嗎?這種皇帝思想讓我匪夷所思!這是奴民政策嗎?太令人不可思議了!這種說法我無法接受,我記得台灣的憲法並沒有規定不能道歉這種事吧!他這樣的說法已經讓我深深覺受到侮辱!依然把我們學生當成次等公民一般的對待,而且就算有上下層關係,犯錯了也都應該要道歉吧!拉不下面子是誰的問題?還是說這就是所謂的「校園倫理」?還有,要求道歉並做一個誠實的人跟未來的職場有什麼關係嗎?

  說我申訴函語帶威脅?我有威脅行政人員什麼嗎?他有受到什麼威脅嗎?!我只是說沒有一個很好的回應,我不排除有更激烈抗爭的做法!這是我先行告知的想法有威脅行政人員嗎?那校方就可以用刑法條例來威嚇我嗎?

(四)維護校園安全
學校用刑法威嚇我,校方說我未經當事人同意而進行錄影,這樣做犯刑法,須負法律責任?
第一:錄影只是想當做社團成立的紀錄片,本來只想用拍照的,但他們的態度讓我想用攝影機去錄影。
第二:我自己本人就是當事人,我在錄我處理事情的方法及經過,而且我正大光明的讓他知道我在錄影,他也看見錄影機了,有何偉法?難道銀行裡、馬路上的攝影機都是違法應該拆除?
第三:行政人員說法每次都不盡相同,我錄影是釐清事實,希望他一次說明白,讓我比較好處理我社團文件,這有不對嗎?而這些錄影並沒有公開展示啊!

關於「理由結論、本校鼓勵學生以理性方式」
評議書的理由結論部分更是說的太好了,這整段充分證明了行政的缺失!但今天問題不是只有行政缺失,還包含了行政態度的問題,當然能以理性的方式得到合理答案是最妥當的,而我只是靜坐抗議,難道還不夠理性嗎?如果希望事情盡快落幕,在於行政人員的態度,我發表我的聲音難道是一件很不理性的事嗎?行政人員侮辱的可不只是我,還有我的父母,難道不需要道歉嗎?我並沒有採取任何暴力的行為,有何不理性?倫理是什麼?倫理可不是由行政人員所制定的。

關於「建議處理方式之三」
校方要我依尋制度內管道申訴?我親自找行政人員都沒辦法溝通了,難道寫張紙就會有用嗎?而且我之前找的行政人員尋求協助時,他也沒有第一時間告訴我有申訴管道,沒有告訴我可以去哪裡申訴。

結語
行政人員花了那麼多的力量,費了那麼多的唇舌,運用那麼多的資源,甚至還有不明人士來與我約談,難道三個字「對不起」說不出口嗎?整件事都是行政人員惹出來的問題,既不是導師的問題,也不是社團指導老師的問題,更不是學校校長的問題,難道一句對不起有那麼難嗎?如果今天行政人員在我101日申請完成後就盡速送件,並善盡告知及輔導之義務,根本不可能會有那麼多的問題,但是這個行政人員寧願把所有人都牽扯進來,把事情搞的像是其他人的錯一樣,也不願意道歉,這就是所謂的校園倫理嗎?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