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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9

0215行動之致萬能校方陳情書

陳情書

敬啟者:萬能科技大學校長
副本: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教育部訓育委員會、訴願會

事由
您好,我們是一群來自全國各大專院校與各公民團體的學生與工作者,我們極為關切貴校邱智彥同學已屆臨三十天的靜坐抗議行動,並且對邱智彥同學於申請成立社團期間的遭遇表達嚴正抗議。靜坐期間,貴校對於邱智彥同學所提出之訴求避重就輕,且對其處境以置之不理,甚至昨日中時報載貴校學務長說法依然如故,實難使人感受貴校有面對問題的誠意,因而我們發起聲援邱智彥同學的陳情行動。以下說明我們行動的緣由與訴求。


依常理,此種和平陳情行動的當事人,理應具有對於陳情對象的爭議與訴求,而邱智彥同學亦然。根據蘋果日報於一月十三日報載,「邱智彥指出,因學校行政人員每次說法不一,所以才會帶著錄影機,拍下溝通過程當證據,證明學校行政人員互推皮球;後來在學校走廊靜坐抗議後,學校才答應讓他下學期成立。但沒想到前天教官竟說他違反校規被退學,讓他無法接受,才會在校門前靜坐抗議,要學校給個交代。」

邱智彥同學直陳貴校行政人員未能於申請成立社團之初即明確回應成立社團的制度要求,怠忽職守為先;爾後,貴校行政人員又以「工作慣例」為由,屢次退回已滿足先前要求之送審條件的社團申請書,致使收件時程一而再、再而三的延後,突顯了貴校行政人員恣意行政、舞文弄法之事實。至終,貴校行政人員雖自知理虧而收件,卻依然故我,以「需要另外社團申請書才能一併送於校長核可」為由,肆無忌憚的意欲無限期展延社團申請案!以上貴校行政人員的荒唐行徑,皆違背貴校於去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前修訂之學生課外活動指導原則!而十二月二十九日對於貴校「學生課外活動指導原則」的增修,實則為貴校行政人員掩耳盜鈴之舉。

邱智彥同學於去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開始靜坐抗議,確實在靜坐期間,貴校師長、行政人員前往關切多達三十六次(與上段引述報載出處相同),但絕大多數關切人仍刻意忽略貴校行政人員怠忽職守、恣意行政、舞文弄法之事實,只為勸阻邱智彥同學的陳情行動。但邱智彥同學意志堅決,貴校師長、行政人員數日勸阻未果,貴校行政人員卻可鄙的羅織罪名、陷人入罪,將邱智彥同學未阻礙交通之靜坐行動構陷為阻礙交通,入罪兩小過;另將海報上「老師無能協助學生,反向學生家長告狀,可恥!」此句針對貴校教師行為的詮釋與評價,曲解為對貴校教師的人身攻擊,由此入罪「侮辱師長」記一大過;最後,將邱智彥同學用DV「拍下溝通過程」的行動曲解為對貴校行政人員、教師隱私權的侵犯,刻意忽略拍攝於公開場所、對話內容為公共議題、拍攝對象具有公職身分的事實,而公職人員本得就資訊公開的精神善盡說明之責,因而入罪一大過。兩小過、兩大過的懲戒,輔以靜坐期間的曠課時數,使操性成績不及格,而邱智彥同學蒙受退學處分。

十二月六日,由於邱智彥同學針對前述所提之「貴校行政人員行為與社團管理辦法」提起校內申訴,故參與了貴校所召開的申訴評議會,但會議結論仍舊令人失望,不僅仍舊忽略了貴校行政人員的失職,雖「社團管理辦法」將再修訂,但修訂結果,卻是將之前對於邱智彥同學於社團申請過程中所遭遇的無理要求條文化,試圖合理化貴校行政人員於此之前對待邱智彥同學的蠻橫行徑!

以上遭遇,若非邱智彥同學創立社團的意志堅定,絕大多數的學生若逢此遭遇必然打退堂鼓,意興闌珊。我們認為,邱智彥同學的遭遇十足的呈現貴校的治學思維,邱智彥同學僅是「…覺得現在大學生都對政治冷感,去年六月邀了多名同學並串聯校外人士,以社會人文關懷為主軸,向學校申請成立「邊緣之聲」社團」(蘋果日報一月十三日報載),卻遭逢貴校行政人員無理打壓。我們實難理解,一個探討社會時事、關懷社會弱勢的文藝性質社團為何貴校執意阻擾創立?而貴校行政人員對待邱智彥同學的態度與方式,卻是這麼無理蠻橫?

貴校作法已背離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並且直接惡意侵害邱智彥同學之結社權,阻撓其社團成立;更妨害邱智彥同學之言論自由權,使其因言入罪,企圖威逼邱智彥同學不再發表批評校方之言論;另以妨礙交通為由將其入罪,間接表露了貴校認為「邱智彥同學以校內靜坐之方式行使集會權並不正當」的立場。最後,以有待公議的懲戒過程,產出了剝奪邱智彥同學受教權的退學處分。以上事實,皆與我國憲法條文相互牴觸。

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而貴校作為重要學府,且先生作為貴校之領航者,盼能及時更正貴校先前做法,亡羊補牢,猶未晚矣。

呼籲貴校接受我們所提出的訴求:
一、撤銷針對邱智彥同學的懲戒,檢討獎懲過程當中的缺失。
二、針對貴校社團管理辦法與申訴過程提出檢討報告書。
三、針對侵犯學生集會結社權、言論自由權、受教育權公開道歉。

我們對於申訴過程與社團管理辦法的修正建議,附於文後:
附件一、針對貴校申訴過程的意見書
附件二、針對貴校社團管理辦法修訂之意見書。

大學學生權利評鑑小組  聲援邱智彥行動代表

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一
針對貴校申訴過程的意見書

學權小組(以下以「我們」代稱)日前與貴校邱智彥同學對談,經了解邱智彥同學去年申訴過程中的遭遇與相關文件,我們認為本案申訴評議書中之七個嚴重瑕疵:

申論所提及「七項嚴重瑕疵」前,須先簡單提及我們的基本立場,以免您誤解「邱同學是有不對,只不過是程序上有瑕疵罷了」:貴校就處理社團申請失當所生之紛爭,應負全部責任。邱同學實行憲法賦予之言論自由,並無不妥致使必須以大過、退學處分等對待之理,且在如此不當程序中,根本不應受到任何處分或責難。由於獎懲處分之不合法已達自始不生效力之程度,申訴已為當事人所撤回,故基此處分所生之申訴程序正當性業已失所附麗,該申訴決議並無討論之必要。

但透過理解這份申訴評議書裡的各種問題,我們卻得以清楚了解貴校在整起事件當中之傲慢與對法規之無知,亦可知教育部未來因應大法官六八四號解釋,如報導所言「加強申訴管道」時,仍有諸多問題尚待解決。基於前述所稱之理由,我們不得不先假設獎懲委員會處分具有外部效力(即具有類似處分的外觀,但內容是否違法,仍須經行政救濟程序加以確認),進而討論申訴會之決議是否合法,然而看過懲戒處分通知書的旁觀者皆可明白,這個前提實際上並不存在。

(一)主文刻意忽略申訴人已撤回申訴之事實:
旨在簡要表達申訴會作成之決議,但透過相關記載文字與時點,可知對於申訴人已於會議前依照校方制定之申訴辦法第六條第七款,撤回申訴之事實,申訴會顯未採認,於理由中亦未告知為何撤回不成立而堅持審議本案之原因,顯有問題。

另外,撤銷處分或維持原案,應予以確實標明字號,如「本會決議學字012345678號函之處分維持原案(予以撤銷)」,但此並非申訴會問題,他們並非不為,實不能也!因為當初的獎懲處分,如同本案申訴評議書一樣,根本就沒有字號,在萬能科大的公文系統中,恐怕也根本不存在這份「公文」。那究竟是什麼處分維持原案?相信教育部未來審議相關訴願案件,也會因無法認清「那個因學生獎懲委員會依學生獎懲辦法記兩大過的處分」究竟是什麼,而有諸多困擾。

(二)事實採認有所怠惰與偏頗:
事實採認是所有處分作成的第一步,若此步踏錯,嗣後之法律適用也將一錯再錯。故其調查程序應為慎重。對於該生陳述與獎懲委員會所提出之相關指證,應予衡平觀察,不能偏頗任何一造,否則申訴制度之實益將付之闕如。事實認定屬於客觀判斷事項,應作中性觀察,不應涉及任何價值判斷,若只針對就申訴人而言顯為不利之事實予以採認,而未斟酌事件整體關聯之所有相關事實,顯已有價值判斷之色彩於內,將違反程序法上「有利與不利同一注意」原則,侵害當事人程序權利。

就「事實」欄目第一項部分,申訴會似有意混淆視聽,導引他人認知到邱同學已於陳情書中「自認」相關行為是邱同學主動為之,實際上校方並未把整體關聯之事實納入考量(如邱同學除有相關話語外,校方與相關人員於事件前後是否亦有相關應對和話語,均未見於本案事實之中),只斷章取義般地就其「自認」做評斷,顯已有違上開原則之要求。

另外,「事實」欄目第二項部分,依常理判斷應僅能表述「邱同學拿DV拍攝相關行政人員」之行為,但申訴會卻又添加「邱同學未經相對人同意錄音錄影」或「相對人不知邱同學錄音錄影」云云,由於純粹就客觀事實而言,「相對人未同意」或「相對人不知」等,應至少就影帶內之影像和雙方當事人描述予以一併觀察,方有足夠證據力始能確認。惟吾人甚難自該裁定書中找出相關事實認定之依據,是否係以申訴會之「想像」,或依校方相關人員之片面之詞為依據,我們不得而知(同樣的道理,我們也無從得知申訴會究竟有多神通廣大,還能知道邱同學曾將影片拿給同學或師長觀看)。

另外,邱同學拍攝時間、地點、拍攝手段、拍攝相關談話內容、當時人互動情狀為何,亦為可能影響邱同學相關申訴是否成立之重要事實(此將關係到後來給予評價時,邱同學究竟是行使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與「知的權利」,亦或侵犯他人隱私權),亦未見申訴會予以調查或採認。其認定事實顯有怠惰之處,自不待言。

(三)嚴重混淆理由與事實之界線,且採認事實再度偏頗:
該申訴評議決定書中,不到百字的「事實」,凸顯申訴會調查程序之荒誕。但後觀「理由」欄目第一、二、五中,申訴會竟又採認「新的事實」。應為客觀判斷之事實,並不應該與適用法律之評價「理由」相互混淆(否則要求處分機關於處分中分別載明事實和理由有何實益?)。退萬步言,縱使不論其是否混淆事實與理由,該等「新的事實」,依照第二項末尾陳稱,竟全然引述獎懲委員會中導師之發言,形同「獎懲委員會原音再現」,申訴會明顯再度違反「有利不利應同一注意」原則,對申訴人顯有不公。

最難以理解之處,為「理由」欄目第四項後段,突然出現針對邱同學「部份書面聲明,語帶要脅、恐嚇」之指控,令人摸不著頭緒。「部分聲明」究指為何?又是哪些「語」帶有要脅、恐嚇意味?申訴會亦未有進一步說明。

(四)理由完全未正確涵射法規要件,充滿主觀的「道德喊話」:
理由欄目中甚難找到法規用語,亦無任何法條條號可循(包含學生獎懲辦法之引用亦然,僅舉出該法名稱而無從得知究為哪一條規定之違反),碩果僅存者僅為於第三、四項出現之「公然侮辱」、「恐嚇」,但該兩者皆需以事實該當一定法律要件後方得適用,但並未發現申訴會有進一步論究。

相對於法律要件適用之乏善可陳,申訴會主觀意味濃厚之「道德喊話」充斥其中,卻教人不敢恭維。諸如:「循循善誘」、「汙衊」、「深受傷害之情」、「互相尊重」、「不論違法與否」(筆者註:申訴會就行政自我拘束而論,本來就是就法論法,訴願與訴訟前自我修正機關違法處分之組織,評議決定書中這六個字,代表著申訴會實際上並不清楚自身角色定位為何)、「倫理教育重要概念」、「理性之舉」、「維護學生權益」、「善盡教育責任」、「理性解決問題」等等,連「不確定法律概念」都難以相提並論的名詞,卻在本件申訴評議中占據主要地位。就算承認得以適用,申訴會亦應負有說理責任,就名詞釋義應有清楚交代,否則本案進入教育部訴願程序中,對於申訴會認可之「倫理教育重要概念」究為何物亦不明瞭,亦會感到困擾。

(五)文句難以理解:
「理由」欄目第四項:「除非老師堅持不同意,仍執意為之」文句令常人難以理解,此非法規適用問題,應由中文學者評析之。

(六)相關處分是否合乎一般法律原則,並非無疑:
申訴會亦未審酌相關處分是否合乎一般法律原則,亦未見申訴會有所論證。如獎懲委員會認定之相關法益遭到侵害,與邱同學面臨之懲處是否輕重失衡。如果保護法益受損僅屬輕微,卻以過於嚴厲手段侵害邱同學之受教權,將有違比例原則中「最小侵害手段、保護法益與手段造成之侵害並無輕重失衡」之要求,亦未見申訴會有所闡釋;「理由」欄目第四項突然出現之「部份書面聲明,語帶要脅、恐嚇」與本案係爭標的並無實質或形式關連,不應於審議本案時審酌之,若以此作為裁量判斷採認之事實應屬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七)未列明全體申訴會委員之姓名與其出缺狀況、未於各頁蓋上申訴會之用印、未有校長核定之公文書承認該次申訴會決議:
未列名全體申訴會委員之姓名與其出缺狀況,此點堪稱本申訴評議書最為嚴重之謬誤,此並不只要求申訴委員對其作成之決議負起責任,更是學生程序保障之重點。蓋若容許此等謬誤存在,將無從得知相關委員是否得以中立客觀審議本案(如獎懲委員若同時兼任申訴委員,應自請迴避;與本案相關之任一申訴委員亦同),以及會議人數是否在該校申訴辦法第五條第六項之最低出席人數2/3之上。此外,就應予嚴格認事用法之案件,卻作出如上所述荒誕無比之決議,申訴會是否聘請對本案有所了解之法律專業人士參與會議,亦有疑問(又當次會議若有法律專業人士參與,那該荒誕之決議將再度成為校園行政中「行政把持專業」最好的例證)。

  而申訴會僅以該單位之印章蓋於末頁,而未再次確認前兩頁之內容,亦不符合常理(蓋吾人可合理認定只有第三頁之申訴評議決定書才是真的,前兩頁僅為他人杜撰、造假之物,不足掛慮),申訴案評議結果確定後,應以學校名義發出,並印有校方官防和校長公務用印署名,始得確認校長就其申訴案件業已核定,以示負責(否則可以想像,校長日後將對外陳稱,該案乃是「看了報紙才知道」),但就申訴人收到之函件看來,申訴會亦未依照該校申訴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呈校長核定。

以上七點瑕疵為我們對於貴校申訴過程提出的意見,我們認為貴校邱智彥同學的遭遇是非常不公平與不正義的,盼貴校對於邱智彥的申訴案,與懲戒案都能一併對社會公開說明,以昭公信。

附件二
學權小組(以下以「我們」代稱)日前與貴校邱智彥同學對談,經了解邱智彥同學去年申請成立社團過程中的遭遇,我們認為貴校對於社團管理辦法應作修正,以使貴校學生能夠在一個更加自由開放的教育環境當中運作社團事務,以下為對於貴校社團管理辦法的修正方向建議:

(社團成立採登記制
我們認為,對於社團成立所設下的種種規則,是在增加學生作為社會公民,行使結社權的困難性。即便時至今日,各大專院校仍不時傳出學生社團因校方打壓而未能成立之事,貴校更倒行逆施的於十二月底對社團管理辦法的修正中,更加緊縮對於社團成立的管控。有鑑於此,學權小組主張學生社團成立應由目前普遍的審查制,改由登記即成立的登記制,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如社團性質與現存社團相近、社團宗旨有為善良風俗等)駁回學生社團登記。

(社團資源分配回歸學生自主決定
所謂社團資源,最常見的是社團空間(如社辦),以及社團經費兩種,然而上述兩種資源的分配方式,卻常被學校以人治的概念操縱,如以不客觀的評鑑成績分配社辦大小,以不成文規定處裡社團活動所能申請的經費額度。學權小組認為社團是由學生所組成,資源理應由學生分配,學生作為社團的實際參與者,能比學校更清楚經費分配的優先順序,並避免因社團立場不同,而導致不受校方喜愛的社團拿不到經費的問題產生。

(指導老師非社團運作必要條件
在非學術性的社團內(如各地校友會),指導老師常因無事可指導,淪為替社團活動蓋章的橡皮圖章,早已失去其功能,甚至貴校邱同學的申請成立社團的過程中,遭遇到指導老師以不願意擔任指導老師為由,使社團申請送案延宕。然而在某些社團內,卻又因為其握有社團活動同意權,而得以作為校方打手,拒絕學生舉行校方不認同的活動(如遊行抗議等),對於這樣不合理的制度,學校常以「社團若發生事故,學生無法負責」為由,拒絕將指導老師改為選擇性條件,然而檢視過往社團發生事故後,卻發現指導老師在各校校規並未完備的情形下,幾乎無負起責任的例子。根據以上三點,學權小組認為社團指導老師不應為社團運作的必要條件,某些學術性社團(如熱舞社 ),仍可以聘請具備專業知能的指導老師,但對於不需要指導老師的社團,學校也應於以尊重。

(廢除任何形式的學生言論審查
解嚴已過20年,言論自由已是人民心中所認同的價值觀,然而在大學這樣的教育機構內,仍時常出現家父長式的思維,對於學生所寫的文章、刊物等進行審查,美其名避免學生言論出現人身攻擊等問題,實質上卻成為學校打壓異議的最好工具,大學生作為成人,理應對自身言論負責,即便有違法之處,亦有司法機關可進行公平裁決,實在不需要再交由不專業的學校行政人員把關,因此學權小組主張廢除任何形式的學生言論審查,還給學生自由發聲的空間。

以上四點建議為我們基於貴校邱智彥同學的遭遇而對於貴校社團管理辦法的修正意見,我們認為貴校邱智彥同學的遭遇反映了貴校落後保守的教育環境,盼貴校能從貴能改弦易轍,使貴校邱同學的遭遇不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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