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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21

學生權利究竟如何保障?三種學權概念的對話

文/林柏儀

近來大法官684號解釋宣告「大學生得對各種學校違法處分提起訴訟」,和萬能科大學生邱智彥為成立異議社團而遭退學一事,形成了強烈的對比。216日上午,在聲援邱智彥至教育部提起訴願後,由跨校學生行動者組成的「大學學生權利調查評鑑小組」舉辦了「684號不是解嚴令!校園仍是法外租界!」論壇,邀請學者、學生社團討論「後684」的學生運動發展與策略。

當天除了多位來自長庚大學、東海大學、清華大學等異議社團談論在校內受控制的經驗外,也引發了一場關於「學生可以告學校了,然後呢?」,「學生權利究竟該如何保障?」的深入討論,或可視為是「學生訴訟權利」、「學生實體權利」、「學生力量」三種學權概念的對話。


單有學生訴訟權遠不足夠

論壇開場,學權小組代表、成大零貳社林飛帆即指出:「這次我們舉辦這個活動,有一些法律學者說:『684號解釋就是解嚴令,為什麼要說它還沒讓校園解嚴呢?』的確,從382號解釋到684號解釋,開啟了學生的訴訟管道、『打破特別權力關係』是一個進步。但現實在大學校園都仍有諸多不合理的規範存在,邱智彥被退學一案就是最好例證。我們要問:校園真的自由了嗎?」

林飛帆認為:「訴訟管道開啟,不代表學生權利受保障。不但因為目前行政訴訟的人民敗訴率高達94%;而且多數學生缺乏心力來和學校纏訟,結果往往只能接受現狀。」政大法研碩士、律師周宇修也提到:「現在的體制,其實是緩不濟急的,一個學生在學校就幾年而已;對學校來說,其實如同是個借宿的房客而已。所以如果我們只談救濟,是不足夠的。」而且,684號解釋主文僅及於大學生,卻置中學以下的學生於不顧。「但中學生往往是權利最受侵犯的一群」,與會的烏鴉邦中學校園民主促進會會長周于萱如是說。

更何況,就是大學生能訴訟,在「大學自治」的論述下,法院往往高度尊重學校的「專業判斷餘地」,使得學生難以透過訴訟來成功維權。中研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員黃國昌指出:「儘管現在允許訴訟了,我們不能太期望法院能解決一切問題。如果學校做得細緻,例如獎懲會和申評會表面程序上都沒問題,法院很多問題也無法介入。」,「而且,以邱智彥一案為例,就是訴願或訴訟成功了,把萬能科大的處分撤銷掉,但這才是問題的『開始』。接下來問題發回學校,邱同學又要再面臨一次獎懲程序,以及校方給予的各種壓力。學校為了保留面子,最後很可能還是要留下一、兩個小過。」在這樣的環境下,單有訴訟權也很可能只是個空殼。

明文保障學生實體權利

因此,論壇與談人士多數都認為,684號解釋給予的救濟管道,仍未解決學生受壓迫的問題;關鍵還是在於,學校可能侵犯學生權利的各種行為,在源頭就要受到控制。

林飛帆說:「目前所謂的『大學自治』把學生權利的保障,也交由『大學自訂』
,變成學校要怎麼做的可以。我們實在難以想像,人權保障可以由『地方自訂』;例如我們無法允許有些縣市自訂規範,聲稱它們的範圍內不能發行報紙、發表言論。」

因此,學權小組即主張,教育部應該針對學生權利保障,著手修法在各級教育法規訂入「學生權利保障條款」,例如禁止各級學校有社團成立審查、刊物審稿、宿舍門禁等規定。修法過程必須確保學生與公民團體實質參與,並且至各級學校舉辦公聽會。在修法前,教育部也應在職權範圍內,禁止學校侵犯學生人權。

「學生權利保障如同基本人權一般,是條底線,不該因為不同學校、大學或中學而有別。」林飛帆說。

對於這樣的立法保障構想,黃國昌耙梳了1990年代學生運動的軌跡,提及這是一場「未完成的戰役」。他說:「我在1993年的時候擔任台大學生會會長,當時運動的主軸就是要求大學自治、對抗國家機器介入校園。」,「那時學生有想到,搶到大學自治後,回到學校裡面,要和教師搶奪「教授治校」和「學生自治」的分際。所以我們曾主張要在大學法裡面訂定「學生權利保障專章」;因為可以預期到,如果單單把戰場拉回校園,卻沒有規範,我們實在難以拘束教師或校方。然而,日後這場戰役失敗了,果然埋下了日後的問題。」

黃國昌說:「如果法規沒有統一規範,戰場就要回到各個學校。這問題一方面在於『成本太高』,要分別處理各個學校;另一方面在於各個學校的環境、歷史不一樣。例如教育部大幅允許專科升格,但只關注硬體,卻不檢討一個學校是否符合大學的理念來運行此種『軟體』問題。例如邱同學面臨的社團成立問題,竟然規定是『由校長決定』。這不是大學自治,這是校長獨裁。」

從學生權利到學生力量

歷史有些弔詭,當學生運動要求大學自治、不受國家介入後,在學生缺乏對等地位和規範保障下,反而使得各大學能恣意地侵犯學生。而教育部此時只需回應「尊重各大學自訂規範」,若有不滿,則是「訴願、訴訟」解決。政治責任撇得一乾二淨。

然而,對於「要求教育部積極介入保障學權」的提案,黃國昌也擔憂著:「教育部會不會以監督之名,再把黑手伸入大學?我們也要小心處理。」

徘徊在要求國家介入與擔憂國家濫權之間,究竟解套之道何在?或許關鍵並非在制度保障而已,而是學生力量的程度。唯有學生整體有足夠的實力,要求國家介入才可能是導向進步的方向。各種制度和權利設立了,也才有落實的可能。要國家負責的好處只是在於將「打擊面」集中,而不是天真地期待國家介入校園。

如同周宇修提到:「簡單說,救濟不是重點,它是不得已,但不是全部。我們要把學生的整個場域都提升才行。例如我們除了讓申訴委員會的學生代表比例提高,就是提到一比一;但我們也要找到足夠想參與的學生才行。」

因此,意識上可能要提醒的是:「要求政府訂定學權保障條款」該是壯大學生力量的一個動員過程、而並非運動根本。重點還是如何透過動員與教育過程,提升學生意識覺醒的程度,以及採取集體行動的能量。否則訂了規範不但有可能是保守的,就是相對進步,學校若不遵守,往往還是拿他沒辦法。

反對資本主義與父權文化的學權運動

去年在清華大學創立的學生社團《基進筆記》成員魏揚,在論壇上就說到:「培養學生意識,需要很多草根的行動;例如有很多同學進行讀書會、討論會、成立異議社團,一個又一個,才可能改變。」草根討論是啟發激進學生意識的一種方式,如此才較能說清楚學生權利受侵犯,與資本主義及父權社會的連結關係,讓學權運動和社會運動有串連的基礎,長出超越校園圍牆的學生力量。

這種意識上的學生力量發展和行動同樣重要。例如,中央大學哲研所的小兔在論壇上指出:「這陣子我一直思考著學權和性別的關係。從邱智彥的處境我看到,或許除了對抗校園的專制獨裁,我們也要關注校園生活場域中的另一種壓迫:只能有著單一化的價值、不能有不同的意見。我會說這是一種霸權,而且和一直以來的父權有關。」

又或者,我們不難理解到,學生之所以得忍受諸多侵犯權利的學校教育壓迫,也和資本主義下的勞動力處境,非得接受教育以競爭就業機會息息相關。絕非「學校爛就不要念」可以解決。釜底抽薪之道還是要回到反對資本主義上。

倘若問題環環相扣,學權運動的高度和深度,也將回應了問題被根本解決的可能與否。我們能如何發展這樣激進的學生力量呢?這問題還留待未來的學生運動者回答。

附表:三種學生權利的概念及意涵
概念
意涵
範例
學生訴訟權利
學生得對違法或不當的學校處分提起訴願和訴訟
大法官684號解釋允許大學生得對使其權利受侵犯的學校處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382號解釋允許各級學生得爭訟其退學處分。
學生實體權利
學生的各種權利受到行政或立法機關保障
現行大學法保障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不得少於十分之一。倡議教育部應於各級教育法規訂定「學生權利保障條款」。
學生力量
學生有現實上的意願和能力對抗教育與社會的壓迫
透過一次次動員與教育過程,提升學生意識覺醒的程度,以及採取集體行動的能量。且意識上和對抗資本主義與父權文化等社會運動相連結。

文章出處:大學學生權益調查評鑑小組於20110216假台北市NGO會館所舉辦之「684號解釋不是解嚴令!校園仍是法外租界」學權論壇論壇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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